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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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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实施《公约》第31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5-19 18:25:32 人气:10 评论:0

     《打击对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所得资产洗钱法》第 4 条第 2 款第 9 项和《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问题法》第 64 条规定了冻结、扣押和没收洗钱所得财产和收入的措施。针对洗钱犯罪,如果应没收的财产不可得,可没收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这些条款还规定可在未定罪的情况下没收财产,并可没收犯罪者自犯罪后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非相关方能明确证明该财产的合法来源。

      可冻结和扣押犯罪所得,以及用于或拟用于犯罪的财产、工具或其他手段(《刑事诉讼法》第 25 条和《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问题法》第 46 条)。

      按照《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问题法》没收的资金归还给国家并由打击有组织犯罪特别基金管理(第 68 条)。特别基金管理办公室可拍卖该资金。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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