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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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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实施《公约》第30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5-19 17:11:15 人气:7 评论:0

     海地立法对腐败犯罪的适用刑罚考虑了犯罪的严重程度。适用刑罚包括监禁、罚金、返还财产、取消五年内担任公职的资格,以及对于《预防和打击腐败法》规定的犯罪,在印刷媒体上公布所做决定。

        立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只有在其所属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对其实施逮捕(《宪法》第 115 条)。控告总统、总理、部长和国务秘书、常设选举委员会成员、最高审计员和行政争端法院成员、最高上诉法院法官和检察人员以及监察员,需要众议院三分之二多数批准(《宪法》第 186 条)。政府专员没有自由裁量权;该专员将其收到的投诉或索赔要求转交调查法官(《《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

      法律制度规定了保外候审(《刑法》第 96 条)和解除羁押(《刑法》第 80 条)。总统还可批准赦免(《宪法》第 146 条)。不得假释或提前释放。

      2005 年 5 月 17 日法令第 140、 191、 192、 198、 199 条规定了停职或撤职。主管部门确认,对公职人员的纪律诉讼可与刑事诉讼同时进行。

     《预防和打击腐败法》规定了额外的处罚,禁止公职人员五年内担任国家公共行政职务或从事其在实施腐败行为时所从事的职业。(《预防和打击腐败法》第 22 条)。

     海地尚未制定推进既决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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