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刑法典》第 55、 56 和 57 条对监禁处罚作了规定,而《刑法典》第 73 条对监禁处罚的期限作了规定,最多可处以三十年监禁。第 57 条规定了对公职人员的特别处罚,例如撤职、停职和警告。第 78 条仅对贪污案件作出了取消担任公职资格的规定;因此该条款不适用于《公约》确立的所有刑事犯罪。
政府廉正法》第 31 条对归还非法获得的财产以及处罚作了规定,除监禁外,处罚还包括全额赔偿损害、撤职、 暂时剥夺政治权利、支付罚款、禁止与政府实体签订合同或享受税收优惠,以及丧失财产。
《宪法》规定国民议会议员、检察长和高等司法委员会成员享有豁免权。一旦被起诉,即可采取特别程序取消此类豁免权。律师在行业时需参与诉讼和进行法律代理,也享有豁免权。关于《公约》确立的犯罪,该国《宪法》具体规定总统仅对贿赂行为和叛国罪承担责任。对于根据《公约》确立的犯罪案件,没有具体规定取消豁免权。法官仅可因犯有可处以两年以上监禁的罪行而被处以监禁。可对部长、副部长和各省省长开展调查,而无需任何职能豁免相关程序。安哥拉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取消豁免权以起诉犯罪的统计数据或案例。
安哥拉《刑法典》第 5 条确立了促进被定罪者重新融入社会的原则,为他们制定了社会融入方案,包括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