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有权利用国家保护制度(《综合刑事法典》第 11(8)条和第 441 条)并且被视为程序的参与人(《法典》第 439 条)。可在刑事诉讼程序任何阶段听取受害人作证;在法官见证下驳回其他当事人所作的发言;熟悉案例材料并启动诉讼程序各阶段工作;并得到公诉人的帮助(《综合刑事法典》第 11、 13、 17、 439、 502( 14)、 505、 563 条(第 9 和 10 款)、第 604 条和 608 条)。除了上文提到的保护措施外,厄瓜多尔没有关于保护举报人的专门法规。在进行国别访问之时正在审议有关这类保护的一项法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