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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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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实施《公约》第33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4-11 20:03:22 人气:15 评论:0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9 条,所有公职人员必须向检察官举报他们知晓的所有犯罪行为。此外,公职人员还必须告知其上级( 《 1937 年关于国家人员法的皇家法令》第 7 条),但他们可以选择保密举报。 2013 年,比利时通过了《举报涉嫌违反联邦行政机关廉正行为法》,这使得联邦政府的工作人员能够以保密的方式举报违反廉正的行为,包括向联邦监察员办公室的分支廉正中心举报腐败行为。采用这种程序的联邦工作人员没有向检察官举报的义务。为了使这种程序更具可行性,各联邦检察院都必须为每个语言群体设立一个或多个“保密人”。这项法律规定必须自动保护举报人、参与调查被举报不当行为的人士及其律师免受制裁或报复。虚假举报将受到制裁。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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