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专家、受害者规定了保护措施(第 62 条)。根据法院或执法机构的特别要求,在腐败案件中也可以对证人、专家和受害者采取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 47 条与《关于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规定》(第 2, 10, 11 条)规定了第 33 条中的一些方面的内容。在《劳动法》(第 101
条)中还包含了一些保护措施的规定。在审议过程中,中国介绍了对报告人采取实体防护措施的新规定。该规定在国别访问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