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或持有用于实施犯罪的来自犯罪和财产的所得可予以没收(《刑法典》第33 条)。与实施上游犯罪或洗钱罪有关的财产,以及用于或持有被用于实施上游犯罪的财产可予以没收(《反洗钱法》第 51 条)。可对与不正当财富有关的财产进行民事没收(《刑事诉讼法》第 78 至 83 条)。 4可以暂时扣押(《刑事诉讼法》第 132 条)和冻结被指控罪犯的与不正当财富有关的财产(《反腐败组织法》第 78 条)以及被认为与实施犯罪有关的财产(《反洗钱法》第 48 条)。每个机构负责在调查期间管理被扣押和冻结的财产。可予以没收代表不正当财富的财产价值(《反腐败组织法》第 83 条)。《反洗钱法》第 3 条确定了“与实施犯罪有关的财产”的定义;财产是否分配、处置、转让或转换并不重要。《反腐败组织法》允许没收不正当财富的收益,这些财富已经转化为或转换为其他财产或与合法取得之财产混合在一起(第 83 条)。《反洗钱法》只允许没收已经转化或转换的犯罪所得(第 3 条),而《刑法典》不包含这种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