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涉及没收,反映在《刑法典》 第 11 和 30 条中。然而,《刑法典》 第 30 条不包括第 159 条中所述的犯罪,因此,不允许有管辖权的法院下令没收涉及那些犯罪的资产。新《刑法典》草案将没收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犯罪,包括第 159 条确立的那些犯罪。临时措施和为最终没收《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述任何物品而对之加以冻结或扣押,只在《洗钱法》中作出了规定。冻结、 扣押或没收的财产,由司法当局负责管理(见例如《刑事诉讼法典》第 88条)。目前正在编写一项法律草案,以便设立一个负责管理被扣押或被没收财产的机构。《刑法典》 第 30 条和《刑事诉讼法典》第 87 条之二不涵盖犯罪收益已经转变或转换的案件。这类案件在《洗钱法》第 45 条中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