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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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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维实施《公约》第31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4-11 19:23:20 人气:9 评论:0

      马拉维已采取措施来确保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刑法》第 30 节,《反腐败法》第 37 节,《洗钱、严重犯罪所得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第 48、 53 和 61节)。罚金令规定了基于价值没收的可能性(《洗钱、严重犯罪所得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第 48 和 61 节)。然而,罪犯承认有罪后归还财产实际上阻碍了对刑事案件的进一步调查。

      在展开调查行动期间,马拉维已采取措施追踪、冻结和扣押货物与财产(《洗钱、严重犯罪所得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第 39、 69、 79、 80 和 86 节,《反腐败法》第 23、 23A 和 36A 节)。根据《反腐败法》,由司法部做出有关冻结和扣押资产的决定,时长达三个月,可能会被延长。此外,反腐败局和金融情报机构拥有冻结资产/交易分别达 90 和 5 个工作日的行政权力。《洗钱、严重犯罪所得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第 86 节进一步规定可冻结 6 个月,根据该法案第 88 节可相应延长。

      马拉维尚未对被冻结、被扣押或被没收财产的管理作出规定。《反腐败法》的一项修正法案将规定成立一个专门的资产管理实体。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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