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维已采取措施来确保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刑法》第 30 节,《反腐败法》第 37 节,《洗钱、严重犯罪所得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第 48、 53 和 61节)。罚金令规定了基于价值没收的可能性(《洗钱、严重犯罪所得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第 48 和 61 节)。然而,罪犯承认有罪后归还财产实际上阻碍了对刑事案件的进一步调查。
在展开调查行动期间,马拉维已采取措施追踪、冻结和扣押货物与财产(《洗钱、严重犯罪所得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第 39、 69、 79、 80 和 86 节,《反腐败法》第 23、 23A 和 36A 节)。根据《反腐败法》,由司法部做出有关冻结和扣押资产的决定,时长达三个月,可能会被延长。此外,反腐败局和金融情报机构拥有冻结资产/交易分别达 90 和 5 个工作日的行政权力。《洗钱、严重犯罪所得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第 86 节进一步规定可冻结 6 个月,根据该法案第 88 节可相应延长。
马拉维尚未对被冻结、被扣押或被没收财产的管理作出规定。《反腐败法》的一项修正法案将规定成立一个专门的资产管理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