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42 条规定,没收重罪或轻罪的物品以及实施重罪或轻罪所用的物品和工具。《政府采购法》也规定,没收在公共采购中实施腐败罪的犯罪者提供的担保(第 120 条)。《资产非法增加法》也允许对被告的动产或不动产采取临时措施。《 2016 年统一法》规定,可扣押和没收与洗钱有关的资金和财产,并冻结嫌疑人的财产、资金或其他财务资源(第 99 和 100 条)。因此,这些条款未涵盖《公约》确立的所有罪行,也没有提及身份识别和追踪措施。马里的普通法律中没有关于没收腐败事项所得财产的一般条款。马里未设立专门管理冻结、扣押或没收的财产的机构。马里规定,可没收犯罪活动所得的资金和财产,包括混入资产非法增加罪此类所得的财产( 《资产非法增加法》第 42 条)。《资产非法增加法》(第 42 条)和《 2016 年统一法》(第 99 和 128 条)规定,可没收源自资产非法增加或洗钱所得财产的收入和其他利益。然而,并未纳入《公约》确立的所有罪行,除洗钱罪以外,也没有提及转化或转变的财产,或者混入犯罪所得的财产( 《 2016 年统一法》第 128 条)。银行保密不对起诉构成障碍( 《 2016 年统一法》第 5、 6 和 96 条)。《资产非法增加法》第 19 条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以便确定财产的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