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腐败法》(第 51 至 54 条)和《反洗钱法》(第 52 条),可辨认、追查、冻结、扣押和没收所有犯罪所得或其等价货币,包括转变或者转化成其他财产的犯罪所得。《反腐败规则》允许反腐败委员会在执行搜查和进行侦查时扣押各种形式的财产(第 8 条(e)项),并在没收时参考《刑事诉讼法》(第 516、517、 523 和 524 条)。因此,根据《规则》第 63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517条,可没收犯罪工具。没收程序的范围延伸至来自此类犯罪所得的收入或其他利益,因为犯罪所得的定义涵盖了这些情况( 《反洗钱法》第 3 条(q)项)。
《反腐败规则》第 46 条(b)项规定,反腐败委员会应管理在侦查过程中没收的财产。然而,尚无进一步程序规定如何在决定没收或归还此类财产前对其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