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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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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地马拉共和国实施《公约》第26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7-4-11 16:21:00 人气:6 评论:0

《刑法》第38 和57 条涵盖法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于未明确规定制裁手段的罪行的最高制裁为625,000 美元罚金;对于累犯的判决为最终撤销法人资格。就洗钱罪行而言,《打击清洗黑钱和其他资产法》对法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第5条)。
危地马拉还确立了法人的民事责任(《刑法》第24 条)。
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行政责任,例如,施以取消资格或罚金处罚(《采购法》第80 至88 条、《采购法》规定第54 条之二以及《主计长办公室组织法》第38和39 条)。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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