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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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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施《公约》第30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4-10 21:52:50 人气:5 评论:0

       根据《刑法》第 5 条、第 61 条和第 62 条,法官必须考虑罪行的危害程度、罪行的性质和情节。刑罚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相当。贿赂公职人员以及公职人员受贿所适用的最高刑罚:行贿罪的,无期徒刑(《刑法》第 390 条);受贿罪和贪污罪,死刑(《刑法》第 383(1)条)。在中国,公职人员无权享有豁免或司法特权。人民检察院通常遵守必须起诉的原则(《刑事诉讼法》( CPL)第 172 条)。只有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于刑罚的案件中,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173 条)。就此而言,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对于一些贿赂犯罪,只有非法利益较大或情节严重才能进行处罚。虽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等情节没有明确定义,但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地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65 条、第 69 条、第 72 条、第 75 条落实了《公约》第三十条第四款。《刑法》第 78-86 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262-263 条中包含了减刑或假释的规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38 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 25 条,一旦公职人员被调查将暂停履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24(1)条,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 73 条,被判犯有贪污罪的人员不得在国有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作为补充惩罚,法院还可以根据《刑法》第 37 条之一和第 54(3)、 (4)条判决禁止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担任职务。在涉及公职人员的所有案件中,可以同时给予纪律处分和提起诉讼。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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