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1 至165 条)和《反腐败法》(第3 条和第55 条等)都将贿赂公职人员定为刑事犯罪。然而,尽管《反腐败法》与《刑法》均涵盖类似的罪行,但《反腐败法》由于其更加具体的性质优先于《刑法》。《刑法》辅助适用于《反腐败法》未涵盖的罪行。
《反腐败法》第3 条(a)项对于反腐败的定义包括行贿和受贿两者。《反腐败法》第55、56 和57 条施加的处罚视罪犯的情况而定(对政界人士处以最多15 年的监禁并处罚金)。然而,《反腐败法》第3 条(a)项对于腐败的定义仅适用于该法第3 条(i)项中定义的“主管部门”。因此,尚不清楚此条款是否可用于惩罚个人实施的行贿行为。这一点在《反腐败法》下未提供判例法加以明确。《刑法》第162 条载列了关于行贿的规定。然而,其规定的是一种三人相互关系中的某种间接贿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