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确立了根据犯罪严重性实行的惩处。如果是公职人员犯罪,这些惩处更加严厉,甚至加倍。
《宪法》 第 61 条对于议员履行职能时发表的意见或作出的投票赋予其豁免权。取消豁免权由议会全体会议以简单多数票决定。
根据《宪法》 第 101 条,共和国总统只有在叛国罪案件中才对其履行职责时的行为负责。只能由两院1在无记名投票基础上以五分之三的多数议员通过而对总统提起诉讼。
不能因为反腐办成员履行职责时发表的观点或意见或采取的行动或作出的决定而对其实行起诉、逮捕、调查、拘留或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32 条,塞内加尔适用起诉裁量权的原则。在洗钱方面,这一原则的适用有所修改。《洗钱法》第 29 条规定,当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时,国家检察官根据国家金融情报处理机关 (金融情报局)的报告采取行动,立即将案件提交调查法官。
《刑事诉讼法典》 第 127 条之三、 130、 132 至 134 和第 141 条规定了将被告置于法院监督下的可能性和审前释放的可能性。
在考虑提前释放或假释的可能性时, 不考虑《公约》涵盖的犯罪的严重性。然而,塞内加尔证实,当局在考虑这类措施时,一般都已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
一般公职人员条例《 第 61-33 号法》 第 52 条规定在公职人员被起诉时对其实行纪纪律制裁。类似的规定也适用于非长期工作人员(非长期工作人员条例《 第 74-347号法令》)。
《刑法典》第 34 条就剥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出了规定。然而,该条的适用范围不涵盖国家全部或部分拥有的企业。
在根据第 159 和 160 条进行任何法律诉讼程序之前,向主管当局披露受贿者所作所为的,可不予起诉(《法典》第 160 条第三款)。这一自动豁免规定仅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受贿和贿赂。
免除刑事制裁的规定也适用于洗钱 (《洗钱法》第 4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