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刑事法典》确立了可根据犯罪严重性加以调整的制裁。
厄瓜多尔确立了国民议会和监察部门成员的豁免权(《宪法》第 128 和 216 条)。范围广泛的多种公职人员享有豁免权(《宪法》第 128、 205 和 216 条) 。
总检察长办公室可适用检察官酌处权原则(《综合刑事法典》第 411 条第 1 款),包括对在相关犯罪最高处罚为剥夺自由至多五年条件下的腐败案件,但前提是这样做不会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除其他外可羁押被告人或被告以确保其出庭受审(《宪法》第 77(1)条;《综合刑事法典》第 534(3)条和第 536 条)。
只有在相关行为严重性的性质及其程度导致不需要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方可允许有条件中止执行刑期(《综合刑事法典》第 630 和 631 条) 。
为了适用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属于作为被告不允许继续履行公职的司法官员,对被控犯罪的公职人员,不得予以停职、免职或调职(《司法机关组织法》第 77条) 。
在犯罪与被定罪人行使其职责直接有关时,法院下令剥夺该人在相关犯罪确立时期内的任职资格(《综合刑事法典》第 65 条;《公职部门组织法》第 10 条)。对多数但并非对所有腐败犯罪都将给予剥夺资格的惩罚。
刑事诉讼程序和纪律处分程序是有区别的(《公职部门组织法》 第 41 条;《司法机关组织法》 第 10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