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腐败罪,丹麦规定了一系列制裁,关于量刑原则的一般性条款( 《刑法》第80-83 条)也适用于腐败罪。列明了加重情节( 《刑法》第 81 条)。自愿举报可被视为一个减轻情节( 《刑法》第 81(ix)条)。一般来说,根据丹麦法律,公职人员并不享受豁免或司法特权。不过,未经议会同意,不能起诉或监禁议员。《宪法法令》第 59 和 60 条规定,法院对政府大臣在履行职责时实施犯罪的案件具有弹劾管辖权。君主豁免源自《宪法法令》第 13 条第 1 款。《司法行政法》第 96 条阐述了检察机关的公正原则,第 762、 765 和 769 条涉及对被告的拘留和被告的权利。提前释放和假释由《刑法》第 38-40a 条管辖。公职人员的工作条款和条件越来越多地受私营部门劳动法管辖。但《法定公务员法》第 4 部分概述了对数量有限的身为“法定公务员”的公职人员的制裁,其中包括停职和其他纪律措施。这些规定仅直接适用于法定公务员,但对公共部门裁量权范围内的其他公共雇员可适用基本类似的措施。实行纪律措施并不排除刑事制裁。《宪法法令》关于议员资格的第 30 和 33 条规定,被判定犯罪的人员没有资格担任公职;地方和地区选举的当权者的资格受《地方和地区政府选举法》管辖(第 4、 101 和 10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