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相关条款规定,腐败犯罪行为应被处以监禁、罚款和没收等处罚( 《刑法》第 42 条)。罚款会按计划定期更新,罚款可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成倍增加( 《 1952 年 3 月 5 日增加刑事罚款法》及其后续更新)。
《比利时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国王在位期间享有绝对豁免权,但该豁免权不适用于其家人。若未经相应议会同意,不得起诉联邦议会、大区议会和语区议会的议员( 《宪法》第五十八、五十九和一百二十条)。比利时于 2014 年采取了一项立法措施后,成立了联邦道德委员会,负责实行两院制联邦议会的监督职能。它参与起草议会的内部条例、《行为守则》和《道德守则》。除上文所述之外,公职人员不享受任何豁免。上诉法院对于起诉各语区和大区政府的部长、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宪法》第一百零三和一百二十五条)。
在检察机关的法定裁量权方面,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方面适用机会原则。任何关于停止起诉或不起诉的行为均要受到上级复审,并且必须遵照刑事政策准则( 《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之四),目标明确且符合公众利益。
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被告都可能获得保释( 《刑事诉讼法》第 113 至 126条),也可提出保释要求;这基于检察官的考量( 《刑事诉讼法》第 114 条)。《 2006 年被判处监禁的人享有的外部法律地位及各种判刑方式框架赋予受害者的权利法》第 24 至 28 条和 47 条对早释和有条件释放作出了规定(第 47 条)。在批准任何此类释放之前,应充分考虑罪行的严重程度,包括被判刑人员对受害者的态度,以及在定罪后对民事方作出赔偿的努力。
《 1937 年关于国家人员法的皇家法令》就可对公职人员实施的纪律制裁作出规定。其中包括调职、临时停职、降职和撤销职位(第 77 至 81 条之二)。《法令》规定,若启动刑事诉讼,则必须中止纪律诉讼(第 81 条第 3 款),并规定只有告知相关部长刑事诉讼结果后,才能继续纪律诉讼(第 81 条第 5 款)。《刑法》涵盖了额外制裁,例如不得在国有企业等公职部门任职,不得参选(第 31至 3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