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64条将贿赂定为犯罪,并规定了提议给予或许诺给予钱财或任何其他馈赠的概念,但未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的要求明确规定“实际给予”的概念。尽管《刑法》将“作为”和“不作为”均定为犯罪,但在现实情况中,违背公职的行为比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履行或未能履行合法行为所受到的惩罚更严重。然而,《公约》仅提及“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公职人员。从本质上来说,这与《刑法》第364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以及]根据《公约》第三十条第一款对制裁相称性所做的评述一致。
《刑法》第363条第2款用同等术语涵盖了受贿。适用的制裁也是同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