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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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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7-4-10 13:34:49 人气:6 评论:0

    喀麦隆将《公约》视作执法相互合作的依据,其理解是《公约》构成本国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与法国中央预防腐败机关签署了一项《合作议定书》,以便在培训方面相互交流和共享信息。法国在喀麦隆派驻了法国联络警官。

    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与埃及行政管理部门签署了一项《合作议定书》,就反腐败相关问题的专家及培训方面相互交流并共享信息。

    国家反腐败委员会还与刚果反贪局建立了联系。自 2015 年以来,喀麦隆已成为《中非国家之间刑事警务合作协定》的一个成员国。

    与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的另外十个成员国一起,喀麦隆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通过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在加蓬利伯维尔成立了中非国家反贪局网络(通常使用法文名称,缩写是 RINAC)。

    喀麦隆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成员,并且是该组织的中非局所在地。国际刑警组织的国家中心局设在警察总局内,中心局配置了与国际刑警组织联系的专门联络官员。国家金融调查局自 2010 年以来已成为埃格蒙特集团的一个正式成员。国家金融调查局与其他国家的金融调查机关签署了许多双边协定,但是与其他国家的同行合作,甚至不需要《谅解备忘录》。在中非经济和货币共同体成员国之间,信息的交流是自发进行的。另外,还与其他中非国家谈判了一项多边协定,创建“中非国家金融调查局会议”。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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