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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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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7-4-10 13:29:13 人气:6 评论:0

    联邦警察负责在联邦检察官的指导下促进执法合作。比利时通过欧盟警察首长工作队、欧洲警察学院、欧盟边管局、欧洲警察组织、欧洲司法协调机构、欧洲反诈骗局、欧洲预防犯罪网、卡姆登资产追回机构间网络和国际刑警组织等组织和网络展开合作。比利时在国外有一个联络执法人员网络,同样地,也有多名外国联络人员被派驻到比利时。比利时签署了数项双边执法合作协议,但经常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特别安排。

    比利时进一步设立了多个不同平台,为比利时执法部门及其外国相应部门提供联合培训,其中包括交流方案。此外,比利时与比利时根特大学和鲁汶大学以及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等机构合作,为执法部门制定培训方案和其他廉正倡议。

    联邦反计算机犯罪股和大区反计算机犯罪股为国家主管部门辨认和起诉利用现代科技实施的罪行提供支持。《比利时网络安全战略》规定了更多措施。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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