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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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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得角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3 22:20:08 人气:7 评论:0

   在涉及毒品犯罪的洗钱案件中,佛得角与外国执法机关进行了合作。提供合作的形式包括信息交流、确认人员身份、追踪并没收犯罪所得和工具(第6/VIII/2011 号法第 158 条) 。尚未报告关于处理《公约》中定为刑事犯罪的犯罪的具体经验。

   在洗钱案件中,金融情报机构向西非反洗钱政府间行动小组提供协助并得到其协助。佛得角表示,其正在加入金融情报中心埃格蒙特集团。金融情报机构与亚洲对应机构交流信息的经验日益增加。其可在没有正式协定的情况下与其他金融情报部门交流信息。然而,已与若干其他国家的金融情报部门签署了谅解备忘录。这些协定促进了此类交流。

   中央银行与葡萄牙中央银行、巴西中央银行、安哥拉中央银行等类似机关订立了合作协定。这些协定使得各中央银行可以交流与其监测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作用直接相关的信息。各司法机关间可直接合作,以通过临时紧急措施(第6/VIII/2011 号法第 29 条) 。佛得角的刑侦警察部门也与区域内其他警察部门交流信息,并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就临时紧急措施进行广泛协调。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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