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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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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2 12:49:12 人气:4 评论:0

   柬埔寨不以《公约》作为执法合作的依据。

   柬埔寨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的成员国。该国通过刑警组织交流信息,并使用 I-24/7 安全网络。柬埔寨还是东盟警察联盟(东盟警察首长联盟)的成员,也是东南亚反腐败缔约方的一员。但东南亚反腐败缔约方谅解备忘录并不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因而不能为行动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金融情报机构在 2004 年成为亚洲太平洋金融情报机构组织的成员。2015 年,它成为埃格蒙特小组的正式成员。它与若干国家的对应方订有谅解备忘录,其中包括孟加拉国、日本、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泰国。各备忘录都规定交流机密信息。金融情报机构还使用埃格蒙特安全网络。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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