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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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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拉斯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2 12:46:20 人气:5 评论:0

   执法机关通过伊比利亚美洲法律援助网、刑事事项互助和引渡半球信息交流网、拉丁美洲反洗钱金融行动工作队资产追回问题联络网、得到追回被盗资产举措和国际刑警组织支持的资产追回全球联络点倡议、伊比利亚-美洲检察官协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最高审计机构组织(拉加审计组织),以及有组织犯罪检察官网络,在国际一级开展合作。它们还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金融情报中心埃格蒙特集团开展合作。洪都拉斯利用上述网络的安全通信平台,尤其是对通过使用现代技术实施的腐败犯罪作出回应。它通过调查小组,与驻洪都拉斯的外国大使馆进行合作。

   相关机构与外国对应机构之间的合作遵循《反洗钱特别法》第 81 条的规定。金融情报中心与对应机构签署了 20 项合作备忘录,高等审计法院签署了 6 项备忘录,而国家警署是中美洲警察合作协议的缔约方。洪都拉斯可考虑将《公约》作为此类合作的法律基础。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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