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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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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3 20:01:58 人气:9 评论:0

   古巴也在这个领域缔约了 23 项有关双边协定。在没有订立条约的情况下,古巴根据互惠原则行事。它也可以根据《公约》采取行动。没有要遵守两国共认犯罪原则的要求。

   外交部是实现《公约》目的的中央主管机关。请求只可以在调查委托书的基础上提出。外交部把国外的请求转送最高人民法院独立国际事务司(从前的科学信息、宣传与司法合作局司法合作处) 。向外国提出的请求通过同样的渠道转送。

   古巴有一套跟踪援助请求的详细制度,确定了组织和个人责任并且有明确的截止日期。因此参与司法协助环节的人可以定期评估问题,解决问题。

   古巴 2010 年发出了两份关于腐败案件(涉及贿赂)的调查委托书,2012 年 1 月至 7 月期间发出了四份关于同样问题的调查委托书。有一项请求在六个月内得到了处理,其他请求则在 6 至 12个月内得到解决,或者目前仍然悬而未决。古巴 2010、2011 和 2012 年均有一次收到了外国关于贿赂和洗钱的调查委托书。

   提供金融数据毫无障碍,司法协助请求从没有因为银行保密或财政问题而遭到拒绝。

   目前没有允许在国内司法审判中使用视频会议听取证人或专家陈述的具体规则。然而,如果立法允许,古巴可以应他国请求批准使用此种技术。

   没有一项阐明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具体理由的国内法。此类请求必须符合《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要求(第 12 条)和与有关国家就所涉案件缔约的条约的规定。也必须办理各种诉讼程序的正式手续。

   互惠司法协助如果干扰正在进行的侦查、审判或司法诉讼,可予以推迟。司法协助如果妨碍或违反国内法,可予以拒绝,因为合作是以互相协助及友好关系为基础的,条件是不损害或破坏被请求国的国内秩序或利益。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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