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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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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3 20:00:43 人气:12 评论:0

   芬兰的《刑事事项国际法律援助法》 (1994 年 1 月 5 日第 1994/4 号)是规定了条件和程序(包括认定司法部为中央主管当局)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上述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任何刑事犯罪,不论是来自国外的请求还是向外国发出的请求。

   从实践方面来看,当司法协助请求来自另一北欧国家时,芬兰执行请求比较容易。例如,北欧国家之间在受理证据方面不会遇到任何障碍。而要迅速有效地执行其他国家提出的请求则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请求是哪个国家发出的,以及案件的特异性。例如,芬兰当局提到与邻国爱沙尼亚进行了特别高水平的合作。

   总的来说,需要芬兰提供国际援助的腐败案件很少。只收到少量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出的请求,包括一些非欧洲国家提出的请求,多数情况下是在一至五个月的时间范围内予以执行的。

   除了《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和欧盟关于司法协助的法律框架外,芬兰还受与澳大利亚、匈牙利、波兰、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美利坚合众国达成的双边协定的约束。

   总的来说,芬兰已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要求的所有司法协助措施落实到位。但芬兰不妨继续开拓进一步的机会积极参与同外国(特别是非欧洲国家)的双边和多边安排,目的是加强司法协助的有效性。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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