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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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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2 21:34:07 人气:4 评论:0

   尽可能按照一般互惠原则给予司法协助。对伊拉克而言,两国共认犯罪并非提供援助的必要条件。立法概述了应以何种格式发出请求,以及可通过协助请求提供哪些类型的信息。 《利雅得阿拉伯协定》及若干双边协定涉及不同形式的合作;不过,伊拉克指出,这些协定几乎未得到实际应用,尽管伊拉克正积极力求缔结更多协助协定。此外,伊拉克将《反腐败公约》视为司法协助的一个依据。

   廉正委员会是接受和处理关于腐败相关事项的司法协助请求的中央主管当局。该委员会负责与其他机关进行必要协调,诸如警方、刑警组织、内政部、司法部及各法院。

   根据《银行法》 (2004 年)第 49 条和第 50 条,银行保密法不妨碍伊拉克提供司法协助。廉正委员会有权发出所需的司法命令,要求金融机构披露相关信息。

   伊拉克允许就外国的刑事诉讼提供录像证言。证人提供这种证言时,必须在伊拉克的法院进行,并须有一名法官在场。虽然录像证言尚未具体用于腐败案件,但已就其他刑事犯罪采用了此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54 条,除非另有约定,司法协助的费用须由请求方承担。虽然原则上各国可能商定由被请求国承担请求的费用,但伊拉克当前立法的设想刚好相反,这与《反腐败公约法》不符。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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