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事项互助法》为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框架。新加坡已与中国香港、印度和美利坚合众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新加坡和其他意见类似的东南亚国家联盟一样,也是《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的缔约国,还签署了其他多边条约以及《英联邦内刑事事项互助计划》(《哈拉雷计划》)。新加坡无需司法协助条约,可以在互惠和《公约》的基础上提供协助。新加坡在 2012 年至 2014 年 11月间收到了 211 份与《公约》所列犯罪相关的司法协助请求。
《刑事事项互助法》使新加坡能在法人和自然人犯罪行为方面提供广泛的司法协助。新加坡可以自发分享信息,而且已多次这样做。总检察署使用“企业法律管理系统”以促进案件管理和记录保存。也确立了处理和追踪请求的工作流和程序。
在协助非强迫性措施和获取外国逃税犯罪的证据时,新加坡不要求两国共认罪行。强迫性措施则要求两国共认罪行,但对外国逃税犯罪有所放松。
总检察署是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它可以向其他中央机关直接发出请求或从后者接收请求,或通过外交渠道收发请求,由其他国家选择。新加坡也可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接收紧急请求。
被扣押或正在服刑的人员不能被移送到其他国家作证(《刑事事项互助法》第26 条),但新加坡可以协助其他国家取得囚犯自愿作出的陈述、在一名新加坡法官前取证,或在适当情况下通过视频链接促进作证。
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和电子邮件,新加坡会定期向需要执行请求的请求国寻求补充信息。新加坡在不违反国内法律的范围内,根据请求所规定的程序提供协助。为请求国提供指引的司法协助模版可在线查阅(www.agc.gov.sg),新加坡在模版中积极地向请求国了解其希望新加坡在提供协助时遵循的程序。
新加坡可以协助通过视频链接听取身处新加坡的证人作证,但不接受在国内审判中通过视频链接提供证据。
作为惯例,在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时,新加坡会承诺不使用除请求述及事项外任何从请求取得的内容,除非得到被请求国的同意。
所有司法协助请求都予以保密,并且将为任何拒绝或延迟提供原因。新加坡定期向请求国提供请求进展的最新情况。执行请求的费用由新加坡定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