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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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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16:24:39 人气:104 评论:0

   越南规定引渡以条约为先决条件,并且在批准《公约》时申明,它将不把《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对于引渡请求,将根据越南法律、双边引渡条约以及互惠原则加以处理。越南还与他国订立了其中述及引渡问题的 12 份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及两份专门述及引渡问题的条约,并在积极与其他国家接洽以便订立有关该事项的更多条约。

   越南法律规定,缺乏两国公认犯罪是拒绝予以引渡的一项任择理由。几乎所有条约都将两国公认犯罪规定为引渡的一项先决条件。越南主管当局可以为适用互惠原则而引渡其行为根据越南法律并不构成犯罪的人。公安部是负责接收和提交引渡请求及移管被判刑人的机构。

   2007 年关于司法协助的法律详细载明了主管当局在决定引渡请求方面拟遵守的程序和应当达到的截止日期。它还允许在考虑引渡请求的同时拘禁对其寻求引渡的人。此外,越南法律有关对于受到刑事诉讼的人都应保证其受到公平对待并尊重其人权的规定也适用于引渡程序。

   越南法律对政治性犯罪未作界定;越南逐案确定寻求对其予以引渡的犯罪的政治性质。越南报告称,该国认为腐败相关犯罪并不属于政治性犯罪。

   可予引渡的犯罪属于可处于至少为一年而且未服满刑期至少为六个月的监禁的犯罪,或可处于死刑的犯罪。越南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对其寻求予以引渡的人是由于其种族、宗教、性别、国籍、社会地位或政治见解而受到起诉或惩处,则可拒绝予以引渡。

   寻求对其予以引渡的人如果是越南国民则可拒绝引渡,在这类情形下,越南主管当局可考虑在国内提出起诉。最近的引渡条约载有根据条约另一当事方的请求而对未予引渡的国民必须提出起诉的相关条文。越南将不考虑执行由请求国对其引渡遭到拒绝的越南国民所宣判的徒刑。

   越南没有义务在拒绝引渡之前与请求国进行协商。然而,公安部的做法是,在就请求作出决定以前事先进行这类协商。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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