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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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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16:18:26 人气:44 评论:0

   美国通过其海外检察官和警察培训方案在国际上参与建立和加强外国检察官反腐败的能力。在双边和区域一级执行反腐败援助方案。

   美国的引渡制度以一个由公约加以补充的条约网络为基础,以一个坚固的法律框架为支撑,使引渡程序可以得到积极有效的使用。从严格基于列表的条约转为主要基于可引渡罪行的最低处罚定义的协定(在大多数情况下至少剥夺一年自由,或更严重的处罚),以确立两国共认犯罪,这使得引渡制度更加灵活,应将其作为一种良好做法加以宣传。

   美国能够引渡其本国国民,是协助处理一罪不二审、管辖权和协调问题的另一个有利条件。美国引渡其本国国民的政策是一种良好做法,也应加以宣传。 美国当局指出,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44 条无需实施立法。又有报告称,美国仅可基于双边引渡条约寻求引渡或准予引渡要求,因此,尽管在已具有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可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扩大引渡罪行范围,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可单独用作引渡依据。 美国不会仅以请求引渡的罪行涉及财务事项为由拒绝引渡请求。 美国与 133 个国家或欧洲联盟等多边组织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所有收到的和发出的引渡请求都由司法部国际事务办公室和国务院法律顾问办公室审议和评估。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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