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主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第一章(第 488 至 504 条) 、 《刑法》第 10和 11条以及《关于在刑事事项上与国外主管机关的管辖权关系的第 10193 号法》第三章(第 31 至 52 条) 。按照《第 10193 号法》第 9 条,阿尔巴尼亚可根据国际条约,或在没有签订条约的情况下,由司法部斟酌按照互惠原则,处理引渡事宜。实际上,在没有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情况下,阿尔巴尼亚要求做出互惠承诺。截止审议时,阿尔巴尼亚加入了 10 项双边和多边引渡条约。阿尔巴尼亚将《反腐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 《宪法》第 122条) 。
阿尔巴尼亚制定了引渡的条件和拒绝的理由(主要载于《刑法》第 11 条、 《刑事诉讼法》第 490 和 491 条、 《第 10193 号法》第 8 和 32 条) 。按照《刑法》第11 条、 《刑事诉讼法》第 491 条和《第 10193 号法》第 32 条以及阿尔巴尼亚签订的条约,双重犯罪是引渡的必要条件。此外,还要求外国判处至少一年监禁( 《第 10193 号法》第 32(a)项) 。因此引渡是有限的,因而并非《公约》确立的所有犯罪都构成刑事犯罪。对涉及财政事务的引渡尚无法律限制。
阿尔巴尼亚立法未对从属引渡作出规定,而对此类案件直接适用《公约》 。
阿尔巴尼亚不把《公约》确立的犯罪视为政治罪( 《刑法》第 11 条、 《刑事诉讼法》第 491 条和《第 10193 号法》第 9 条) 。但关于该事项的司法判决可被司法部推翻,司法部对于何种行为构成政治罪可作出最终决定。截至目前,在出现政治罪和军事罪问题的情况下,尚未出现腐败相关案件。
处理引渡阿尔巴尼亚国民的请求的程序载于《第 10193 号法》第 38 条第 5 和 7款。 《刑法》第 6 条规定阿尔巴尼亚刑法适用阿尔巴尼亚公民实施的行为。 《第10193 号法》第53 至 61 条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包括针对国民的外国刑事判决。截至目前,没有任何阿尔巴尼亚公民因腐败相关事项而被引渡。
请求收到后 40 天内将被提交法院审查。根据《第 10193 号法》 ,司法部在收到请求后 30 天内作出决定,随后该请求转交相关检察官,由检察官在收到请求后10 天内提交法院审查。如果对引渡无异议,将在收到请求后三个月内进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 492 条) 。阿尔巴尼亚批准了《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 ,其中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简化引渡程序。
阿尔巴尼亚采取措施,确保引渡程序的涉案人受到公平待遇(主要见《宪法》第 17 和 18 条、 《刑事诉讼法》第 4 至 9 条、第 496 条和第 497 条、 《刑法》第11 条和《第 10193 号法》第 8 和 32 条) 。阿尔巴尼亚还批准了《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述及了请求的歧视性目的( 《刑法》第 11 条、 《刑事诉讼法》第 491 条和《第 10193 号法》第 8 和 32条) 。
截至目前,阿尔巴尼亚尚未收到腐败有关的引渡请求,包括根据《公约》提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