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渡和司法协助的基本规定载入 1981 年 3月 20日《关于刑事事项国际互助的联邦法》。刑事事项国际互助非常详细,为应对紧急需要已经多次修正。双重犯罪原则适用于引渡(第 35 条,第1(a)款)。
瑞士甚至可能在没有国际条约或公约时进行引渡。瑞士是若干关于引渡的多边公约的缔约国,尤其是 1957 年 12月 13 日《欧洲引渡公约》及其两份《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也是若干双边条约的缔约国。
《关于刑事事项国际互助的联邦法》第 32 至 38 条设定了引渡条件。这些条件符合《公约》的规定。
瑞士法律中包含若干加快引渡程序的规定。其中就有《关于刑事事项国际互助的联邦法》第 12 条第 2 款,该条款限制了暂停引渡程序的可能性。第 17a 条规定了迅速处理请求的一般义务。联邦司法办公室有权干预无故延迟情况。
《关于刑事事项国际互助的联邦法》第 85 条至 87 条阐述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如果不准予引渡,瑞士则可以行使管辖权,而不是请求国。类似规定管辖为了执行判决而进行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