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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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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6 20:42:23 人气:3 评论:0

   如果根据伊朗法律和请求国的立法相关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或轻罪,并且根据请求国的法律该犯罪行为可判处至少一年的监禁,则只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提供引渡(《引渡法》第 4(2)条)。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反腐败公约》所涵盖的大多数犯罪视为可引渡的犯罪并包含在现有引渡条约中,根据伊朗法律不予定为刑事犯罪的犯罪除外。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已批准与 18 个国家订立的双边引渡条约,并与 4 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条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正在谈判另外 5 项双边引渡条约。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以订有条约作为引渡的条件。引渡可以根据对等原则进行,而《反腐败公约》可以被视为实际上能够提出引渡请求的法律依据,但仅结合对等原则使用。

   国籍是根据《引渡法》第 8(1)条拒绝引渡的法定理由。该法不包含引渡某一国民的请求被拒绝的情况下提出起诉的直接要求。然而,一些双边条约以及新《伊斯兰刑法典》第 7 条载有此类条件。

 《宪法》(第 3 条第 9 和 14 款)以及《普通和革命法院刑事事项诉讼程序法》提供了公平待遇方面的保护。此外,要求公平待遇的更多细节载于《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法案草案》和《国际司法合作法案草案》。

  一些双边引渡条约规定了拒绝引渡请求前进行协商的条件。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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