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实施《公约》第44条
如果根据伊朗法律和请求国的立法相关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或轻罪,并且根据请求国的法律该犯罪行为可判处至少一年的监禁,则只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提供引渡(《引渡法》第 4(2)条)。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反腐败公约》所涵盖的大多数犯罪视为…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875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