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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5 21:50:29 人气:7 评论:0

 乌拉圭可以考虑将《公约》以及其 15 项双边条约和 3 项区域条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乌拉圭还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在引渡事项上提供合作,条件是需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在国内立法中,引渡由下列法规予以规范:《刑法典》(第 13 和14 条)、《刑事诉讼法典》(第 32 条)、《第 17.060 号法》(特别是第 31 和 32 条)及《第 18.494 号法》(特别是第 11 条)。《第 17.060 号法》第 31 和 32 条构成与引渡请求展开合作的法律依据。

 对双重犯罪要求予以严格适用,无论是否存在与相关国家的条约(《刑法典》第13(2)条);遵守互惠原则并不是一项法定要求。不过,乌拉圭表明,其国内法中确立了《公约》所规定的犯罪。在没有相反的明确规则的情况下,适用于被动引渡的规则也适用于主动引渡。

 乌拉圭表示,其引渡规则也遵循特殊性原则,该原则被视为向仅针对可适用的罪行准予引渡的所涉被引渡人提供某种保证;由于引渡是临时准予的,没有任何案例法可提供。乌拉圭有充足的立法来防止根据《公约》确立的犯罪被视为政治罪(特别是《第 17.060 号法》第 33 条)。

 根据国内法,乌拉圭要求所涉刑罚为最低两年监禁才会批准引渡。此外,《刑法典》第 13 条提及拒绝引渡的两个理由(政治罪,及缺乏双重犯罪),而《第17.060 号法》第 34 条则指出,对于国际刑事法律事项合作请求,如果其可能严重影响国内公共政策,则可予以拒绝。乌拉圭指出,在没有禁止引渡的情况下,允许本国国民被引渡,并提供这方面的实例。

为了加快引渡程序并简化证据要求,应根据《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的上述规则进行引渡程序,在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条例的情况下,应通过对引渡程序加以补充来适用上述规则。此外,应在所需文件方面适用《美洲引渡公约》第 11 条的规定。

 在乌拉圭,允许在引渡之前予以拘留,通过举例提供了若干实际案例。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制度也在乌拉圭实施,因此,在这个基础上,他国通缉的人可能被拘留,并被带到主管刑事法院受审。正当程序,包括被寻求引渡人享有所有权利和保证,由《第 17.060 号法》第 3条予以保证,该条指出,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典》各项标准,即《宪法》中与程序保证有关的第 10、12、15、16、18 和 20 至 23 条,应适用于引渡程序。

 根据国内法(《刑事诉讼法典》第 32 条),乌拉圭不可仅以犯罪也被视为在归因于犯罪的事实超出了税务问题的情况下涉及税务问题或者判决的刑罚所针对的犯罪是财务犯罪以外的犯罪为由拒绝引渡请求。这与《公约》第四十四条第十六款的要求相一致。

 乌拉圭是伊比利亚—美洲国际法律合作网成员,该网络允许请求国更准确地遵循司法程序,并按要求及时为准许引渡请求提供补充信息。

 作为《关于在国外服徒刑的问题的美洲公约》签署国,乌拉圭有这一事项的充足法律框架。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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