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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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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实施《公约》第42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1-12 20:30:00 人气:6 评论:0

《刑法》第 11 条(关于《刑法》对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实施犯罪的人员的适用性)确立了对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悬挂乌兹别克斯坦国旗的船舶或在乌兹别克斯坦港口注册的船舶上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刑法》第 12 条(关于《刑法》对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实施犯罪人员的适用性)规定,若乌兹别克斯坦国民及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长期居住的无国籍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实施犯罪且未被该国法院判刑,可按乌兹别克斯坦《刑法》起诉该人员。外国国民及不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长期居住的无国籍者在乌兹别克斯坦管辖权以外实施犯罪的,只有在由国际条约或协定规定的案件中才按乌兹别克斯坦《刑法》起诉。《刑法》第 12 条未载列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国民可因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实施的犯罪受到起诉的明确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并未确立对针对其国民或该国实施的犯罪的管辖权。然而,《刑法》第 11 条第 2 款(b)项将管辖权延及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实施但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产生后果的犯罪,包括《公约》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述及的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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