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2 条至第 4 条确定了包括属地管辖规则及主动和被动属人管辖规则在内的管辖原则。还规定了犯下危害国家罪行的管辖权。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对国外犯下罪行的管辖权时不要求两国共认犯罪。在拉脱维亚受约束的国际协定有规定的情况下,《刑法》第 4 条第 4 款规定了对境外犯罪的治外法权, “不论犯罪实施地所在国的法律有何规定”。拉脱维亚立法中没有单独的条款规定必须在拒绝引渡的情况下启动刑事诉讼。但是,如有信息表明已犯下罪行,则必须启动调查。这是《刑事诉讼法》第 6 条和第 371 条规定的一项通则,就其本身而言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