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拉脱维亚实施《公约》第42条
《刑法》第 2 条至第 4 条确定了包括属地管辖规则及主动和被动属人管辖规则在内的管辖原则。还规定了犯下危害国家罪行的管辖权。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对国外犯下罪行的管辖权时不要求两国共认犯罪。在拉脱维亚受约束的国际协定有规定的情况…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719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