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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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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实施《公约》第42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1-8 21:57:08 人气:8 评论:0

《刑法》第 4-8 条确立的管辖权包括对所有犯罪的属地管辖权。还确立了以积极的属人原则为基础的管辖权,但在消极的属人原则方面,没有提供充足的信息。对针对缔约国实施的犯罪确立管辖权的国内条款并未提及《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犯罪。审议专家还注意到,如果《刑法》没有确立有关犯罪,起诉在国外实施犯罪的国民便会因两国共认犯罪的规定受到阻碍--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引渡实施了犯罪的、身在立陶宛的外国人。对此,立陶宛当局报告说,最近对《刑法》的修正扩大了管辖权,在《刑法》第 7 条(对条约中规定的犯罪的刑事责任)中增列了主动和被动贿赂罪。但《刑法》第 7 条似乎过分扩大了司法权限,引入了普遍性原则,而没有对国际条约本身确立该原则的问题做任何解释。立陶宛当局强调,对管辖权的这种扩大应当放在国内环境下理解,因此国际条约本身是否要求普遍管辖权是无关紧要的。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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