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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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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里巴斯实施《公约》第27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7 21:27:00 人气:3 评论:0

   参与犯罪被定为犯罪(《刑法》关于主犯的第21 条、关于唆使他人犯罪的第23条、关于共谋犯罪的第376 至378 条以及关于事后从犯的第379 和380 条)。第371 至373 条涵盖犯罪未遂行为,第374 条述及在吉尔伯特群岛或其他地方教唆或煽动他人犯罪的行为,第375 条涵盖在防止重罪上的不作为。基里巴斯对犯罪前的预备行为未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犯罪前的预备行为可能属于共谋犯罪(第376 条)、怂使他人犯罪(第23 条)或犯罪未遂(第371 条和第372 条)。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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