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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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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帝汶实施《公约》第27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7 13:54:39 人气:7 评论:0

 任何以共犯、唆使犯或教唆犯的身份参与实施犯罪的个人应作为犯罪者承担责任。仅在以下情形下可对未遂行为实施处罚:与有意实施的犯罪有关且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刑罚,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案件。不可处罚为犯罪进行准备的行为,但将其视为加重情节。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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