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大韩民国实施《公约》第27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7 13:51:45 人气:6 评论:0

 《刑事法》第30 至31 条将以任何身份参与腐败犯罪规定为犯罪。
  大韩民国《刑事法》第25 条(刑事犯罪未遂)、第359 条(未遂)、第355 和357 条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几乎所有重大犯罪的未遂都规定为犯罪,不过,并未涵盖妨害司法未遂。
  预备犯罪是不可予以惩罚的,因为没有作出了这方面规定的特别法律。根据《犯罪所得法》第3(3)条,只有预备洗钱和窝赃是可予以惩罚的。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