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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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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实施《公约》第26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4 19:13:20 人气:6 评论:0

  国家立法(《民法典》和《批准反腐败民法公约法案》)规定了法人的民事责任,而对于其参与腐败犯罪的行为,可予以行政处分。此外,可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腐败刑法公约》第18 条界定的企业责任通过第23(III)/2000 号法律第4 条的具体规定加以确定。法人的刑事责任是独立的,不影响所涉个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可对一家公司实施制裁的类型是处以罚金(根据第23(III)/2000 号法律第4条,最高达17,000 欧元,或予以赔付。也可永久或暂时禁止法人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或进行任何公共采购。审议组发现规定的罚金数额过低,赞成更多地简化国内的工作,以确保对法人的制裁有效、适度且起到惩戒作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批准)法修正案》有待议会批准,其中规定了一系列不附罚金或并处罚金的刑罚。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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