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大韩民国实施《公约》第26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2 19:49:42 人气:4 评论:0

   大韩民国规定了洗钱(《犯罪所得法》第7 条)和外国贿赂(《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法》第4 条)情况下的法人刑事责任。法人也可能因为其他与腐败相关的犯罪而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法人责任的条款不妨碍对犯有腐败罪的自然人进行惩罚。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