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大韩民国实施《公约》第26条
大韩民国规定了洗钱(《犯罪所得法》第7 条)和外国贿赂(《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法》第4 条)情况下的法人刑事责任。法人也可能因为其他与腐败相关的犯罪而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法人责任的条款不妨碍对犯有腐败罪的自然人…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563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