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贿的规定见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218 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刑法》第381 条、《塞族共和国刑法》第352 条和《布尔奇科特区刑法》第375 条。有关受贿的规定见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217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刑法》第380 条、《塞族共和国刑法》第351条和《布尔奇科特区刑法》第374 条。国家公职人员的定义见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第1(3)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刑法》第2(3)条、《塞族共和国刑法》第147(3)条和《布尔奇科特区刑法》第2(3)条。此类规定的表述形式完全相同。只有《塞族共和国刑法》第352 条明文规定了许诺行贿的行为。“不正当好处”的要件是“馈赠及其他利益”。 有关行贿,《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规定了涉案好处的第三方受益人,但其他刑法并未做此规定。关于受贿,各部刑法明确规定,涉案好处的受益人可以是“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