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 年第16 号法律第138 条规定,任何人强迫证人不予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的,属犯罪行为。科威特没有通过任何法律对贿赂证人或给予其好处以改变其证言的行为实行刑事定罪。科威特认为,上述法律关于同谋犯责任的第53 条涵盖了这种做法,因为法律对提供虚假证言的同谋作为刑事犯罪惩处。但是,也可能有一些实例是确实发生了引诱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犯罪行为,例如当某人试图贿赂证人但证人拒绝受贿。
第146 条规定,任何人出于犯罪意图通过向司法人员下令、请求、威胁或引诱而试图促使其采取违法程序或促使其不执行法律程序的,属犯罪行为。第135条对妨碍执法的行为举动按刑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