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0 条规定,任何教唆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的行为,包括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或恐吓的手段,均构成刑事犯罪。第298 条涵盖了在已取得证词的案件中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不当好处以换取伪证的行为。根据关于犯罪参与的第40 条并根据关于在重罪案中作伪证的第294 条和关于在轻罪或违规案中做伪证的第296 条,如通过影响力获取证词,教唆作伪证的行为应受惩罚。依据关于犯罪参与的第40 条和关于隐藏罪证或提供虚假犯罪信息的第145 条,使用暴力、威胁或恐吓手段或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不当好处,诱使证人在涉及《公约》所确立罪行的诉讼程序中作证,应受惩罚。
《刑法》第137 条之二A 款规定,使用暴力、武力或威胁迫使公职人员或执行公务的任何人履行或不履行某项职责,则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