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第299 条以及《刑法典》第286-288 条涉及到妨害司法,前者包括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和翻译。根据《刑法典》第29 条(犯罪未遂)和第299.1条,《公约》第25 条预见的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不正当好处将被作为引诱未遂被起诉。
第299.2 条和第299.3 条涉及的妨碍司法公正的具体手段,即暴力、威胁和恐吓,将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上文提及的有关证据的规则涉及到提供证据,因为有义务提供证据的人必须是经侦查员宣布的证人。
有人指出,尽管在《刑法典》的各项相关规定中没有提及“执法人员”,但此类人员已在立法中提及的各类人员中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