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通过机构间协议备忘录确保国家主管机关之间的合作。相关条款见《反腐败法》第 31 条、第 48 条和第 3 条;《金融情报法》第 56 条;《防止有组织犯罪法》第 88 条;以及《银行机构法》(1998 年)第 64(4)条。各机构还通过人员交流、资源、技能和能力共享、业务协同增效以及信息交流来进行合作。并未规定公职人员与公众人士合作的一般义务(《反腐败法》第 21(5)条和第 48 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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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主要通过机构间协议备忘录确保国家主管机关之间的合作。相关条款见《反腐败法》第 31 条、第 48 条和第 3 条;《金融情报法》第 56 条;《防止有组织犯罪法》第 88 条;以及《银行机构法》(1998 年)第 64(4)条。各机构还通过人员交流、资源、技能和能力共享、业务协同增效以及信息交流来进行合作。并未规定公职人员与公众人士合作的一般义务(《反腐败法》第 21(5)条和第 48 条)。